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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金詞典
管制刀具管制刀具,是指匕首、三棱刀、彈簧刀(跳刀)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、雙刃、三棱尖刀。根據公安部《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》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,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産、購銷均有法定手續。



類型



1.匕首,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爲武器、警械配備以外,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、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,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,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,
發給《匕首佩帶證》,方准持有佩帶;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,不得帶出工作場所。
  


2.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、作坊,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、市公安局批准,發給《特種刀具生産許可證》,方准生産;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(名稱、規格、型號、用途、數量)須送所在地縣、市公安局備案。
  


3.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,必須經縣、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、市公安局批准。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,備公安局檢查。
  


4.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,向所在地縣、市公安局(公安分局)申請《特種刀具購買證》,憑證購買;軍隊和警察,由縣、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函件,向指定單位定購;三棱刮刀,憑單位介紹信向批准經銷的商店購買。
  


5.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。
  


管制刀具包括如下:
  


(1)
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圓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獵刀、彈簧刀;
  


(2)
刀體八厘米以上,帶自鎖裝置或非折疊式的單刃、雙刃尖刀;
  


(3)
武術用刀(能開刃的)、劍等器械;
  


(4)
少數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;
  


(5)
其它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刀具。



凡符合下列標准之一的,可以認定爲管制刀具:
  


匕首:帶有刀柄、刀格和血槽,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、雙刃或多刃尖刀;三棱刮刀: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;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(跳刀):刀身展開後,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;其他相類似的單刃、雙刃、三棱尖刀: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、雙刃和多刃刀具;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、雙刃和多刃刀具。
  


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于2.5毫米的各類武術、工藝、禮品等刀具不屬管制刀具範疇。